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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勇武7人案・求情第一日】


#勇武派 #屠龍小隊 #串謀 #反恐

獨媒報導 | 2024.08.30

  • 鍾雪瑩認藏槍囚7年4個月 官:接納為維繫與男友蘇緯軒關係而犯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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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獨媒報導】2019年12月,「屠龍小隊」成員涉與另一勇武小隊計劃遊行期間放炸彈及開槍殺警。律政司首度以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起訴7名被告。陪審團昨裁定6人罪脫,1人交替罪成。至於早前認罪的吳智鴻及鍾雪瑩,今(30日)於高等法院進行求情。吳押後再進一步求情,鍾則涉與在計劃中任槍手的男友蘇緯軒同住並藏有槍械,她承認「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,被判囚7年4個月。法官張慧玲接納辯方指,鍾犯案是為了維繫與男友的情侶關係,而「今次犯案基本上係愛錯咗蘇緯軒」。張官考慮到無證據證明鍾使用槍械作非法用途,但肯定她必然知道男友躲藏是為逃避警方拘捕,故決定以10年監禁為量刑起點。無罪釋放的男被告張俊富及李家田今亦有到場旁聽。

吳智鴻認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

為12.8行動策劃者的吳智鴻(案發時24歲),承認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及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」罪;至於「串謀謀殺」罪則獲存檔法庭。

辯方呈文件顯示吳品學兼優 官質疑「小學幾優異都係假」

吳身穿黑色西裝、戴眼鏡及紮馬尾,步出犯人欄,一度向旁聽親友點頭。吳由資深大律師謝志浩及大律師陳韋君代表。法官張慧玲表示,辯方沒有呈交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的案例,雖然大部分案例是英國,但原則上亦相同。張官要求辯方作出書面補充。

另外,辯方呈上了吳的父母及未婚妻所撰寫的求情信。但張官不解為何辯方呈上一些與現時無關、遠至小學階段的信件,包括吳希望入讀香港華仁書院,並自行寫信予校長的文件。辯方解釋,希望反映吳是一名資優生,小學時品學兼優,父母對他有很大期望。張官指:「小學幾優異都係假」、「二十幾歲人,已經做緊嘢,講返小學做咩?」張官又批評辯方沒有篩選過文件便呈交予法庭。張官指將會押後再求情,以待辯方準備案例。

鍾雪瑩認「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

另一被告鍾雪瑩(案發時29歲)承認「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,案發時她為認罪被告兼污點證人蘇緯軒的女友。鍾身穿白色恤衫及灰色外套、戴眼鏡及紮馬尾,步出犯人欄。她自2020年10月被捕後還柙至今近4年。鍾由大律師陳永豪及陳濟洲代表。

案情指鍾與男友兼槍手蘇緯軒同住 單位內有兩支槍

案情指,蘇被指派在12.8行動之中擔任槍手,射擊警務人員,他管有一支手槍、一支 AR15 長槍及大量彈藥。但最後串謀者被捕故行動夭折。蘇與鍾為情侶關係,他們於2019年12月16日帶同槍械遷入翠屏花園躲藏。直至20日,警方尾隨兩人離開翠屏花園,並將他們截停。當警長捉住蘇的右臂時,他突然轉身逃跑,同時在腰間拔出手槍上膛,向警長開一槍。警長及時按下蘇的右臂,子彈沒有打中。於21日,警方在搜屋時發現一支長槍裝上瞄準裝置、8個裝有逾200發彈藥的彈匣,以及防彈背心。

警員其後亦拘捕鍾雪瑩,她在警誡下表示,自己任職設計師,陳玉龍於2019年8月介紹蘇予她認識。蘇因為與家人吵架而遷至藏身處,並叫鍾同住。蘇被捕後,鍾因驚慌故收拾東西離開,前往朋友「阿龍」的住所。她又指槍械屬於蘇,自己並不知道用途。

辯方求情:若犯案是為維繫愛侶感情,可行使酌情權

辯方求情指,涉案槍械及彈藥並非由鍾購買,她只是跟隨男友,其角色被動,並非始作俑者。辯方又呈上案例指,若法庭接納犯罪是因維繫家人及愛侶的感情,或被他們利用,則可行使酌情權。辯方又指,沒有證據證明鍾直接接觸或使用涉案槍械作非法用途,亦未能證明她知道12.8行動,以及男友管有槍械的意圖。辯方又提及,雖然鍾在2018年因非法集結罪被判囚4星期,但希望法庭不要因此加刑。

辯方:鍾還柙期間改過、已經向善

另外,辯方指在獄中傳道的牧師對鍾的嘉許正面,鍾母則讚女兒孝順、有愛心及樂於助人。辯方總結指,鍾面對案件期間多次流淚並掙扎,更改過並進修充實自己,現時是「已經向善嘅鍾雪瑩」。張官卻認為,即使鍾在羈留期間向善,但判刑時仍然應該以控罪性質為重,並需要向社會大眾發出需要嚴懲的訊息。

辯方指,鍾被捕後被控「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,於2021年一度被改控更嚴重的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」罪,當時她不認罪。最後與律政司認罪協商後,改為承認「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。辯方希望法庭採納10年或以下的量刑起點,並給予25%減刑。

鍾患混合焦慮抑鬱症 需到精神科覆診

張官考慮約一小時後判刑,並讀出鍾的背景。鍾現時33歲,童年時期被欺負導致有抑鬱症狀,她於19歲時被戀人欺騙後,一度打算自殘。直至2014年她到屯門醫院精神科求醫,被診斷患適應障礙症。其後曾向私家醫生求醫,但經濟上未能負擔而放棄。鍾在羈留期間情緒低落,於2021年5月被診斷患混合焦慮抑鬱症,因此被安排繼續到精神科覆診,惟過往數月焦慮情況加劇。

官接納為維繫關係而犯案 「基本上係愛錯咗蘇緯軒」

張官判刑時表示,「明顯睇到你細個嘅經歷波動,唔係平穩。今次犯案基本上係愛錯咗蘇緯軒。」張官接納辯方指,鍾犯案為維繫與蘇緯軒的情侶關係,而鍾在羈留期間已嚐失去自由的滋味。張官指,欣賞鍾在求情信中沒有要求輕判,反而要求法庭判處她應得的懲罰。張官表示,控罪最高刑罰為14年監禁,犯案明顯對公眾及社會帶來很大危險,因此阻嚇性刑罰是無可避免。

官:槍械非隨身攜帶、無證據證明作非法用途

張官考慮案情時指,雖然涉案槍械彈藥並非隨身攜帶,但卻放在床下,沒有覆蓋和收好,有機會讓歹徒取得並使用。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槍械已裝上子彈,亦無證據顯示鍾用作非法用途。但張官肯定鍾必然知道男友躲藏是為逃避警方拘捕,亦曾目睹他開槍射向警察。

官考慮鍾真心悔改 減刑兩個月

張官決定以10年監禁為量刑起點。她指不會因鍾過往的非法集結案底而加刑,至於減刑方面則給予25%扣減,即判囚7年半。張官另考慮到鍾真心悔改、羈留期間有正面改變,以及重犯機會微,因此減刑兩個月,共判囚7年4個月。


案件編號:HCCC164/2022、255/20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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