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勇武7人案・審訊第 70 日】
#勇武派 #屠龍小隊 #串謀 #反恐
獨媒報導 | 2024.08.12
- 辯方:李家田視「屠龍」為「飲飲食食群組」、被警員「打嚇氹」後才招認
【獨媒報導】2019年12月,「屠龍小隊」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。6男1女否認「串謀謀殺」及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等罪,今(12日)踏入第70日審訊,辯方繼續結案陳詞。代表第四被告李家田的大律師林芷瑩表示,李加入「屠龍」是希望訪問隊員及「攞錢」,對於當時經濟環境不佳、戶口僅剩個位數的李而言,他因有人資助「飲飲食食」而逗留隊內,李實際上是參與「飲飲食食嘅群組」。辯方指,只有黃振強及吳智鴻等知道大計劃,而被告則蒙在鼓裡,「你有你 plan,我有我打算,黐飲黐食。」辯方另指,李在家中廁所被警員「打嚇氹」之下,才作出招認,而控方未能解釋其中一個「謎團」,就是為何重點搜查隊沒有搜查廁所。雖然涉事警員否認,但辯方強調:「冇人會認自己打過人。」
辯方:李家田加入「屠龍」為「有錢攞」、認為自己參與「飲飲食食群組」
代表第四被告李家田的大律師林芷瑩進行結案陳詞。證供顯示,李家田是「屠龍」成員,他曾加入 Telegram 群組「滅龍」並參與對話;至於「皇馬龍利號」群組,李則已經退出。辯方指,不能以被告等人經常去暴動現場,而推論他們必然會參與本案的串謀。
至於為何李家田會加入「屠龍」,辯方指他並非真的想加入本案的串謀,只是他對社會事件有興趣,並因在浸大修讀電影高級文憑課程,於是到暴動現場搜集資料及拍攝片段,同時希望訪問「屠龍」。辯方指,李加入「屠龍」的另一原因是「有錢攞」,對於當時經濟環境不佳、戶口僅剩個位數、「唔夠錢洗」的李而言,有人資助他「飲飲食食」而令他留在隊內,絕對是可以理解,「如果咁嘅經濟狀況之下,有人畀錢你飲飲食食,你會唔會留喺呢個 group?」辯方強調,李實際上是參與「飲飲食食嘅群組」。辯方指,只有黃振強、吳智鴻及林銘皓知道槍械炸彈計劃,而被告則蒙在鼓裡,「你有你 plan,我有我打算,黐飲黐食。」
辯方:李家田並非核心人物
控方屢質疑李為何不詢問群組訊息的意思,辯方則反駁:「用生活邏輯去諗,係咪每一樣嘢都會問到篤?」辯方強調,李家田並非核心人物,「佢喺群組係咪咁重要?」,加上李並不在「行山討論區」群組。辯方補充,李並沒有與隊員前往泰國旅行,「如果李家田係咁重要,點解成隊人唔等埋佢?」他對於隊員去了泰國亦不知情。辯方亦指,李並非在警方的監察名單當中,閉路電視亦拍攝不到李的出現。辯方質疑:「證供咪好似好弱雞?」
辯方:黃振強證供不可信、屬「一派胡言」
控方依賴的背景證供包括,李曾參與11月16日凌晨至17日早上的西貢行山試槍,並接收吳智鴻提供的手槍,其後他參與11月17日晚的大鴻輝會議,並匯報過程。「屠龍」於11月18日開始加入本案串謀,因此控方依賴這日之後的證供,作為串謀的證據。據污點證人、「屠龍」隊長黃振強的證供,李有出席11月25日的荃灣三陂坊會議,以及12月5日何文田訪問後的會議,會上黃交代吳團隊會使用槍械炸彈,而「屠龍」將負責引警察。
辯方批評,黃振強的證供不可信亦不可靠,屬「一派胡言」,實際上李沒有出席上述3個會議,並多次缺席「屠龍」的會議。根據李供稱,他於11月17日晚上被困理大,根本沒有出席會議,而且當時理大遭圍封,李沒有可能離開後再進入,「警方重重包圍之下,點樣入返去呢?幾鍾意參與社會事件嘅人,都唔會想咁嘅情況被警方拘捕。」辯方又提到,證供透露吳是一個小心謹慎的人,他不會將手槍交給不認識的人。
辯方:黃振強有作供動機、為減刑及「罪行一筆勾銷」
辯方解釋,黃振強有作供動機。黃原被控5罪,成為控方證人只需承認兩罪,其餘3罪則可獲存檔法庭,當中包括最高判囚終身的「串謀謀殺」罪。另外,黃獲得豁免起訴書,內容涵蓋暴動及非法集結,可以「將佢以前干犯嘅罪行一筆勾銷」。辯方續指,如黃的口供被接納,他最高可獲50%減刑。辯方質疑:「佢會唔會作假口供指證其他人呢?一定會!」辯方又指,黃在錄影會面、無損權益口供及庭上的證供,均有眾多出入之處,部分亦不合邏輯。
辯方:彭軍壕拒提供電話密碼、可在法庭「天花龍鳳咁講」
至於另一污點證人、屬吳智鴻團隊的彭軍壕,辯方亦指他在作供後獲撤回「串謀謀殺」罪,因此他亦有作供動機。辯方批評,彭供稱被捕後一心打算認罪,並交代事情始末,但他在錄影會面期間卻行使緘默權,並拒絕提供電話密碼予警方。辯方質疑,沒有獨立證供支持彭的說法,因此他可以「齋噏」、「喺法庭天花龍鳳咁講」,而且令人懷疑彭所說的是謊話,加上其證供有多處前後矛盾,「可唔可以相信一個唔肯開電話嘅人嘅片面之詞?」
辯方提到,由於警方知道針對李的證供薄弱,因此才要求彭在口供表示吳智鴻將槍交李,而彭起初並無提及此事。辯方指,這個版本是警方重組而成,務求令彭及李的說法一致。
辯方:李家田證供可信、他被警員「打嚇氹」下才作招認
辯方強調,李家田的證供則是可信,他本人亦在庭上表示,作供目的是希望法庭能夠找出真相及還他公義。即使陪審團不信任李的證供,亦不代表控方能證明他犯罪。
控方亦依賴李的招認口供,李分別作出口頭招認、記事冊上的招認,以及進行錄影會面。辯方指,李家田在家中廁所被警員「打嚇氹」之下,才作出招認。辯方指出,控方未能解釋其中一個「謎團」,就是為何重點搜查隊沒有搜查廁所。辯方指,顯而易見的是警員在廁所對李「打嚇氹」。雖然涉事警員否認,但辯方強調:「冇人會認自己打過人。」
辯方進一步指,拘捕李的警員早前亦曾拘捕黃振強,而證供顯示黃當時也受到毆打。辯方遂指:「點解同一批警員唔會做同樣嘅嘢?」辯方指,由於黃身上有傷痕,故警員改為對李使用不留痕跡的「水刑」。控方一度質疑為何李記憶清晰,他當時回應:「冇經歷就會唔明白,係性命攸關嘅狀態」,辯方又指:「佢經歷你哋不能想像、你哋冇人經歷過嘅事情。」
辯方提到,李被捕期間一直沒有見過同在家中的母親,因此不敢即時作出投訴。辯方另指,李承認對他最有害的招認,即自己曾接收吳給予的手槍。辯方質疑,李若非被打,根本毋須承認。對於控方指「肥警察好難彎腰」,辯方卻反駁:「一個人有肚腩唔代表佢唔可以打人」,並補充:「加上我唔覺得佢肥。」
辯方:招認內容並非屬實
辯方又指,李被捕時,警方已經成功檢獲涉案的3支手槍,分別從吳智鴻、摩星嶺及蘇緯軒檢到。辯方質疑,警方卻沒有就手槍向李查問。辯方另指,李沒有必要「大模廝樣」保留曾裝手槍的綠色袋在家,因這屬對他不利的證據。辯方又表示,控方沒有提出證據證明手槍上找到李的指紋。而李的招認當中,大部分是為了迎合警員而虛構的,否則,「點解李家田咁傻,要作一啲對自己不利嘅版本?」辯方強調招認內容並非屬實。
辯方:警員曾捏造證供、不可信
辯方亦批評,警員的證供不可信亦不可靠,有部份是謊言。辯方舉例指出,警員沒有即時向李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,原因是不想李知道自己有找律師的權利。警員亦無應李的要求給他閱讀搜查令。辯方總結,警員對上司的訓示置之不理,沒有讓同僚搜查廁所,因他們當時在廁所毆打李。辯方又指警員曾捏造證供。當被問為何有相片顯示桌上有被指裝過手槍的綠色袋,有些相片卻沒有時;警員回應起初把手槍放在證物袋,經提醒下才記起未拍照,因此再放回桌上。
辯方最後對陪審團指,希望大家細心考慮證供,「呢個公義係你哋先可以畀到佢。」
大律師林芷瑩完成陳詞,案件明(13日)續審。
本案共7名被告,其中6男即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及許湛榮,均否認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下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、作為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」;以及「串謀謀殺」罪,對象為警務人員。李家田另否認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。女子劉佩凝則否認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
案件編號:HCCC164/2022、255/20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