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勇武7人案・審訊第 67 日】
#勇武派 #屠龍小隊 #串謀 #反恐
獨媒報導 | 2024.08.07
- 辯方:黃振強未經隊員同意下擅自決定配合行動、其他人「被賣豬仔」
【獨媒報導】2019年12月,「屠龍小隊」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。6男1女否認「串謀謀殺」及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等罪,今(7日)踏入第67日審訊,辯方繼續結案陳詞。審訊期間,「屠龍」隊長黃振強供稱答應吳智鴻會配合其用槍及炸彈行動,惟辯方指,黃承認事前沒有問過隊員,而隊員亦不知道行動內容,更無同意過會配合行動。辯方強調,黃未經「屠龍」隊員同意下擅自決定,導致其他隊員「被拉落水」及「被賣豬仔」。辯方亦指,黃振強並非「事事都代表屠龍」,而他個人的串謀,不等於其他隊員亦有參與其中。辯方又強調,不能對「勇武派」有偏見:「勇武唔係等於想殺差人。」
辯方:「屠龍」隊長黃振強無向隊員解釋計劃
代表第二被告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進行結案陳詞。辯方表示,控方指控3項與張有關的事件,即張參與9月台灣軍訓、於10月1日向吳索槍及11月16日到西貢試槍,均並非串謀一部分。辯方解釋,「屠龍」的隊長黃振強於11月18日才加入吳智鴻的串謀協議,但黃從沒有向張清楚解釋12.8計劃,因此張沒有可能參與其中。
辯方:黃振強自把自為代表「屠龍」答應配合計劃
辯方強調,張並不知道吳一方的計劃牽涉槍及炸彈,亦不知道黃振強自把自為代表「屠龍」答應配合。張的立場是不會親手用槍及炸彈。辯方續指,即使黃表示在12月7日在安全屋已向隊員解釋計劃,但說法並不可信。而張曾於11月27日在群組發送引爆器片段,辯方指這是資訊分享,與行動部署無關。辯方又指,3名從犯證人有作供動機,因此處理他們的證供時要小心。
辯方:黃承認隊員不知道計劃內容
就首名作供的污點證人、「屠龍」隊長黃振強,辯方逐一指出其證供有問題之處。根據黃與「閃燈隊」Kristy 在12月3日的對話中,以及他接受盤問時的說法,黃承認隊員當時不知道計劃內容,亦承認只有自己想殺警察。黃另承認隊員之間沒有共識於12月8日要執行哪一計劃。
辯方:勇武派不代表殺人犯、不能有偏見
辯方指,黃另承認12月7日前,不肯定有否與隊員談及計劃,亦不肯定他們是否知悉。辯方指出,於行動前一日、即12月8日的凌晨,黃沒有向隊員解釋計劃。辯方強調不能對「勇武派」有偏見:「勇武唔係等於想殺差人」、「勇武唔代表殺人犯」,仇恨警察亦不等於要殺警。辯方又指,不能因為作為主犯的黃振強認罪,而牽連其他「屠龍」成員,「香港沒有連坐法,唔係一個人犯罪,全部都有。」
辯方:黃自告奮勇做主導、代表其他成員
辯方又指,「屠龍」實際上是很鬆散的組織,雖然黃自認隊長,但李家田卻指無人承認過黃是隊長。辯方指,黃是一個「無認受性、無牙力」的隊長,隊員不一定要跟隨隊長的意見,同時可以選擇不參與示威活動。
辯方表示,黃經常「自告奮勇做主導」,在沒有授權之下代表屠龍行事及面對其他人,例如自行管理及使用資金、以「屠龍」名義受訪。黃亦以「屠龍」名義利己,包括賭錢及還債。辯方指,黃在短短3個月內突然獲得過百萬,但他只是21歲的年青人,「畀啲錢浸死,咁多錢包圍住佢,唔壞都變壞。」而隊員並不知道黃手上有大量金錢。
辯方:黃甚少向隊員交代、部分人被「賣豬仔」
黃亦承認通常與「軍師」計劃行動,甚少向隊員交代,只著隊員到時候聽從其指揮。辯方指,這情況同樣適用在12.8計劃,「隊員係唔知佢搞邊科」、「畀人賣豬仔」、「畀佢點到頭都暈」。辯方舉出黃未經授權擅自行事的例子,包括向吳建議12月1日在尖沙咀用槍及炸彈、於12月6日擅自向吳索槍。辯方引述李家田證供,指小隊成員沒有授權黃代表「屠龍」與吳一方商討或交涉。
辯方:黃承認隊員沒有同意過配合用槍炸彈計劃
小隊曾經舉行過兩次會議,於11月17日的大鴻輝會議,及11月23日的三陂坊會議,前者有成員表示:「人哋用槍人哋嘅事,用槍殺警察咪搞我」,後者則是成員之間達成共識不會用槍及炸彈殺警。黃亦承認成員沒有同意過配合吳一方的用槍及炸彈計劃。辯方引述黃與「閃燈隊」Kristy 的對話,黃承認其他隊員不想殺警,只有黃自己想。
辯方:張銘裕出發點是「唔會殺差人」
至於控方指控張的3項事件,辯方認為不屬串謀協議部分。第一是參與台灣軍訓,辯方指軍訓在9月進行,當時「屠龍」尚未加入串謀協議,而且黃承認當時未知道有12.8計劃,亦無附加條件例如之後要用槍殺警,因此與控罪無關。辯方補充,張並不認識吳智鴻,只是在軍訓前兩人有聯絡,惟吳「好狼」地提出「玩暗殺狗」,張馬上回覆自己未必是適合的人選。辯方指,這顯示張的出發點是「唔會殺差人」。
辯方:張因一時憤怒提出索槍,其後不了了之
第二,是控方指張於10月1日向吳索取手槍一事,辯方指關注點是為何要索槍,並指僅屬憤怒下的情緒反應。辯方指,黃振強於作供時承認10月1日有示威者遭警方以真槍射傷後,勇武派包括「屠龍」都很憤怒,稱「個個都話要擸架生」。辯方總結,張因為一時激動而索槍,但其後不了了之,沒有證據顯示他改變立場要殺警。
第三,是張於11月到西貢行山試槍,辯方指張「臨時畀人拉夫入去」參與,黃在事件前早一晚才「臨急臨忙」找他代替。辯方強調,「屠龍」參與行山試槍並非希望參與串謀,目的只是「睇吓佢哋係咪吹水」,以證實吳一方是否管有槍械炸彈。辯方又指,吳之所以在試槍後將手槍交李家田,而非張銘裕,是因吳知道張不想用槍,因此不可信賴。
辯方:黃未經隊員同意下擅自決定
黃供稱,11月18日,他與吳在觀塘康寧道球場見面,吳表示正預備槍械及炸藥,行動期間「屠龍」會負責引警方,黃回應會配合吳的行動。在盤問下,黃承認答應前沒有問過隊員,而隊員亦無同意過配合行動,但黃相信與隊員的共識一致。辯方強調,黃在未經「屠龍」隊員的同意下,自行作決定,即「behind members’ back」,導致其他隊員「被拉落水」。
另外,辯方指黃亦「屠龍」亦沒有共識如何使用「20 kg」炸彈,因此黃稱「我哋 Team 諗好點用」是謊言。辯方最後強調,黃振強並非「事事都代表屠龍」,同時指他個人的串謀,不等於其他隊員亦有參與其中。
案件明(8日)續審。
本案共7名被告,其中6男即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及許湛榮,均否認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下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、作為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」;以及「串謀謀殺」罪,對象為警務人員。李家田另否認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。女子劉佩凝則否認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
案件編號:HCCC164/2022、255/2023